7.1 一般规定


7.1.1 池水加热的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温度不低于400℃的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热泵作为热源;
2 应充分利用城镇热力网或区域锅炉房作为热源;
3 可利用建筑内锅炉房作热源;
4 可自设燃油、燃气或电力作热源。
7.1.2 根据热源条件和使用性质,温水游泳池的池水加热方式应按下列原则选定:
1 竞赛用游泳池及大、中型其他用途游泳池应采用间接式池水加热方式;
2 小型游泳池可采用燃气、燃油、燃煤及电热等锅炉直接加热的方式;
3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直接或间接太阳能及热泵加热方式。
7.1.3 池水的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
7.1.4 池水加热系统的控制设施应具有较大幅度调节池水温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竞赛项目及不同使用人群对池水温度的要求。
7.1.5 池水初次加热所需时间,应根据池体结构和衬贴材料特点及热源供应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采用24~48h,并应满足按每小时池水温度升高不超过0.5℃。
7.1.6 池水加热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用途游泳池的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2 每座游泳池加热设备的数量,应按初次池水加热时不少于2台同时工作选定;
3 多个游乐池共用一组加热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共用一组循环过滤器系统;
2)不同池子的循环给水管道应分开各自独立设置。
4 每台加热设备应装设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从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节省投资及日常运行费用等原则考虑,规定了热源选择的顺序。
7.1.5 游泳池初次加热时间的长短,对确定加热设备的容量有较大影响,条文中规定池水每小时的温升不超过0.5℃,是针对新建游泳池池内表面衬贴材质不会因温度升高太快加速材料膨胀而损坏游泳池饰面。
7.1.6 由于游泳池初次加热所需设备容量与游泳池正常使用过程如维持池水恒温所需的加热设备容量相差较大,按2台加热设备初次加热时同时工作选定,则正常使用中开启1台,另1台可作为备用,具有较大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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